2007年6月21日上午9时,中国保监会举办“《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》媒体见面会”。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、新闻发言人袁力就《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》的草拟和意见征求情况与各家媒体展开了交流,并且征询了媒体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。
《草案》向社会发布意见以来,从6月15日开始到20日的晚上8点,保监会一共接到群众发去的电子邮件481封、电子邮件7份。经过辨别,对各方面的意见展开分类和汇总,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:第一,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发售的时机问题。部分写信指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发售的时机尚能不成熟期,明确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展开研究,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已完成后,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时机制订费率浮动办法。也有的人指出交强险实施刚一年,诸多方面不成熟期,费率浮动办法不应过早发售。
第二,关于交强险否与交通违章挂勾的问题。有人指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勾不尽合理,亡命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下潜10%的规定过于严苛。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勾是可以解读的,但是与交通违章不道德挂勾就不合理了,特别是在是像闯红灯少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划入浮动范围显著不悦。
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,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,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发的,有时是驾车人不熟知情况导致的,亡命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幅10%的费率过于严苛。也有人指出,费率挂勾浮动的标准还应当在《草案》的基础上展开细化,让更加多的人获得费率下浮的机会。同时,让相当严重违章的人代价更好的代价。尤其是对相当严重肇事、失灵的违法行为,也不应展开费率浮动。
第三,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否不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。部分写信指出,交强险不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,费率下潜违背了“一事不二罚”的原则。有人明确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勾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,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。
也有人称之为,交通违章后,交管部门早已对司机展开了涉及惩处,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下调,就是对违章司机的反复惩处。第四,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。
部分写信指出,交强险费率浮动“下潜更容易,下浮无以;多交更容易,少交无以”,实质上就是变相涨价。有群众称之为,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上浮动的比例较小,而向下浮动的比例比较小得多,浮动幅度显著不对等,失礼公平。还有人明确提出,下浮条件过分严苛,让人难以达到,下潜毕竟轻而易举。
特别是在对于新的司机来说享用优惠太难,而更加多的面对变相的涨价。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该添加50%到100%,甚至成倍增长,不封顶。而对于倒数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险费应该增加50%,以希望安全性行车不道德。对于倒数十年无事故的,交10%就可以了。
多年没事故的就该免除。第五,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。有人建议,《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》制订,应当遵循法制、科学、公平的原则。法制原则就是要严苛按照上位法的规定,按照法定程序办事,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认要以数据统计资料、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。
公平原则就是要顾及各方面的合法利益,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,提升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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